为是否生育二胎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08-12-18 12:45:59


案件回放

原告邓州市赵集镇东孔村农民刘丽与被告宋江于1994年相识并恋爱,199537登记结婚,1996农历114生育男孩小明。20077月,原、被告为是否生育二胎发生分歧,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于20081110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生气、打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让互谅,相互沟通。1216,邓州市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原则,最终判决不准原告刘丽与被告宋江离婚。

法官说法

李亚钦(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长)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人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所以,为了家庭和睦,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尊重,尽量通过沟通对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尽量把对家庭和女性身体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王嗅(邓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庭长)夫妻应沟通解决生育纠纷,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可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但感情是理性的,从唯物论角度来讲,属意识而非物质,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判断。为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指标,涉及到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本案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应判决离婚。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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