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判令三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直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车主按照应担责任予以赔偿。
2012年12月26日,来自江西的周某与来自陕西的马某各自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驶至桐寨铺镇王某家电城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来自安徽胡某驾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三车相撞后又冲出路基撞入路旁的王某所开的家电城,致家电城房屋受损,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马某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经依法鉴定,王某的房屋受损状况为Dsu级(即危险级),建筑工程预算书显示王某家电城受损房屋的重建造价为279337.34元,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家电城的物品损失为21600元。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诉至法院,将包括肇事车辆司机、所有人、投保公司在内共十一被告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各方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最终确认认定了三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家电城受损害的这一事实,确认原告王某房屋及物品等损失合计301537.34元,根据三方事故责任情况和车辆所有人及投保情况,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令各被告对原告王某的损失作出了充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