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公司在与我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我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我公司完成样品后,王某公司通知我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他们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谈判。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读者:刘伟
刘先生:
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且当事人实施有关行为必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王某公司无论是要求你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嗣后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故你公司不可要求王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