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这笔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3-07-16 09:00:01


    读者王某问:我与丈夫2005年结婚,我们结婚时我婆婆就去世了,公公后来又再娶,后来的婆婆还带了两个孩子。我丈夫性格内向,啥事都听公婆的安排,导致我和公婆整天因家务事生气吵架。丈夫现在想和我离婚,我想问一下,原来的婆婆去世时,该房产中我丈夫应得的部分是否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邓州市法院 贺先回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婚姻期间依照继承取得的财产不存在《婚姻法》第十八条存在的情形,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婆婆去世的事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由你丈夫和公公按遗产法定继承来分得相应的份额,即你公公先分得房产的一半,剩余的一半由你丈夫和公公各分得一半,即你丈夫共分得房产的四分之一,该部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利进行分割。如果你们结婚前,你的婆婆就去世了,则你丈夫所得的房产份额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你丈夫婚前依照继承取得的个人财产,你也就没权利对该财产主张分割。6(李佳 整理)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7月15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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