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魏春光
昨天,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事故因一条狗引起,法庭上,双方就狗的主人该承担责任还是惊吓到狗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展开激辩。
2012年4月24日,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的魏某驾驶陈某的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公路的一条狗,狗随即跑向路东边,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将刘某和崔某送至医院治疗。刘某和崔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将车辆所有人陈某、驾驶人魏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横穿马路引发事故,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主人追偿损失,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魏春光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因魏某驾驶车辆撞到了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责任,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市中级法院最终维持原判。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