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垫付医疗费未被认定,为啥?

——未起诉法院不予审理

发布时间:2013-07-19 08:46:21


    本报讯(通讯员江毅轩王玉信)桐柏县某医院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没有对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提起反诉最终导致败诉。此后又提起再审申请,败诉后又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亦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

    2008年6月23日,患者李梅在桐柏县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由于医院术前未行血常规、白带常规、传染病及B超检查,在未明确患者是否存在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草率施行人流手术,导致其患慢性盆腔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梅为了医治术后的病症,先后到南阳、北京等地进行治疗。2010年6月25日,经过双方协商,医院为李梅垫付了医疗费91345元。此后,李梅又到外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90275.36元。为索要医疗费,李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90275.36。一审诉讼中,法院裁定医方先行支付李梅医疗费两万元,该两万元医院已付给李梅。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梅经济损失90275.36元的70%,计款63192.75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两万元,被告再支付给原告43192.75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医院认为法院没有对医院此前垫付的9万余元进行认定是错误的,遂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以原告起诉范围为限。原审中,李梅的起诉范围是2010年6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未提起如何处分的反诉请求,原审对此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院已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责任承担问题,因其可另行起诉解决,故再审亦不予审理,遂驳回了医院的再审申请。

    医院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亦以医院未提起反诉、原审不应审理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卢国伟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在审理中亦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用于抵消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有提起的条件,只能在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开始后,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并且与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并交纳诉讼费用。

    结合本案,对于医院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没有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进行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3年07月18日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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