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踢球出意外 责任要分清

发布时间:2013-07-22 16:54:48


    本报讯 (记者张提)牛某和李某都是桐柏县的足球爱好者,2013年3月19日下午,两人在桐柏体育场参加足球比赛,牛某在带球过程中被李某迎面侧卧铲球踢到右小腿,导致胫腓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牛某多次向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均置之不理,牛某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桐柏县法院法官廖恺向记者解释说,在比赛的过程中李某的行为导致牛某受伤,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对牛某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属于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李某的行为和牛某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李某作为成年人,而且是体育爱好者,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最起码的预见能力,因此,李某应当对牛某的伤害负责。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7月22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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