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社旗县的余某看见别人的电动车停在路边就想盗走,结果被群众当场抓获。12月17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晚,余某在社旗县城交通局楼下,看到一辆电动车停放在一门市部门口,顿生歹念,遂将车盗走,刚走不远,失主郑某发现并上前追赶,余某见人追来,弃车逃走。但被郑某和部分群众当场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所盗电车价值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