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提前购买了一张600元的飞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我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所以只退给我420元。我听说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请问航空公司的这条规定有效吗?
读者:王丹
读者王丹: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此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也没有违背其他相关无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不违背公平的原则,故该格式条款是合理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