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给姐姐帮忙干活受伤,因赔偿事宜发生矛盾姐弟反目,弟弟愤而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判庭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帮工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弟弟最终获赔偿1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2012年7月23日,李某受其姐李某某邀请去他们家帮忙往外送家具,正在做家务的李某毫不犹豫就欣然同意了。随后他同其外甥(李某某的儿子)驾驶三轮摩托车往指定的客户家送货。在往楼上搬运家具时,李某不慎从四层楼上掉下去,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李某最终双下肢截瘫。事故发生后,姐姐李某某为弟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执,弟弟遂将姐姐、姐夫诉至法院,要求其姐、姐夫赔偿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共15万元。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判庭的法官在接到该案以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如果轻易判决,势必会导致原本已经受伤的亲情彻底破裂,社会效果定然不好。于是法官通知原、被告到庭,进行了艰难的调解。一开始双方抵触情绪很大,弟弟埋怨姐姐一家无情,姐姐一家埋怨弟弟因自己过错致伤,且索要赔偿数额过高,几乎无法坐在一起。法官便通过同来的其他亲属从中撮合,讲解了亲情永远无法割舍、血浓于水、情重于山的道理,唤起了双方对亲情的眷顾,促使双方坐下来认真面对赔偿问题。考虑到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必然额外支出一笔为数不少的鉴定费用,这对于因伤治疗已陷入困境的李某来说,无疑加重了负担。法官便邀请了本院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对李某的伤残程度提供了初步的咨询意见,对残疾赔偿金进行了初步的计算。同时向李某的姐姐、姐夫指出,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着向李某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搬运家具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从四楼摔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进行,最终双方达成了1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姐弟握手言和。姐姐、姐夫亲手将拄着双拐的弟弟扶上了车,原本隔阂的亲情得以恢复。看到这一幕,法官感到了由衷的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