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几年教育部等单位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1.6万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溺水是造成学生意外死亡的首要事故。

暑假已到:孩子安全再次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09-06-28 10:13:45


〔典型案例回放一〕

谁该为校园以外事故“买单”?

两名3岁左右的学前班学生,在上课期间趁老师不注意,悄悄溜出校园,到野外的蓄水池戏水玩耍,其中一名儿童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当死者的父母抱着浑身冰冷的宝贝儿子哭的死去活来,找到学校、村委、组里及一受益单位要求赔偿时,谁知四方都说孩子的死与己无关,“事故”就像皮球一样来回“踢”。无奈,死者家属在415一纸诉状将四被告同时推上法庭。

法庭上第一被告说出了不能承担责任的三条理由:其一,李明(化名)之死不是发生在校园;其二,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其三,事故发生后,校方、死者家属及村委三方已签订了善后处理协议,协议已全部兑现,现在死者家属要求校方继续赔偿死亡赔偿金及抚慰金等,与法无据。

被告二某单位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道,孩子溺水身亡的水池是我单位无偿出资,为减轻农民负担、扶持农民致富,在镇、村一再申请下给予的一定资金补贴,由村、组选址挖池修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属村、组所有。为此,我单位对孩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四被告人则也理直气壮的辩称:此水池是人家单位出资、群众自发组织为解决群众浇水方便修建的,村委、组里对孩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校方未履行管理义务,至使李明在上学期间同班学生到校外玩耍,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校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局作为经营单位,亦从中受益为间接的收益者,所以应适当再给家长一定经济补偿;村委会对该水池既无所有权也未从中受益,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该法院于日前判决某学校、单位及河岭组各补偿李明父母现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案例回放二〕

8岁学童码头玩耍溺水身亡谁之责

一个年仅8岁的学童,去年7月暑假期间到亲威家居住,夜晚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到码头嬉水玩耍,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以某漂流公司对码头管理有瑕疵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万元,而该漂流公司以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之责而不予赔偿。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漂流公司对码头管理存在瑕疵,混合过错造成小花溺水身亡的后果,小花的监护人应当对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某漂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承担按73,死者家人最终获得8万余元的赔偿。

愿溺水事件不再成悲剧

学生溺水身亡造成的事故,有的是因乱挖乱采现象严重,河道多处有深坑,学生不知而溺水,而多是孩子的监护人管理不到位,孩子放暑假后和其他伙伴一起到有水的地方洗澡、游泳、摸鱼捉虾意外溺水等造成。为此,提醒广大家长和孩子们,暑假期间对孩子要严加管理和教育,不让单独到有水的地方玩耍,对孩子时间要做合理安排,让孩子的假期生活有节奏,有规律,督促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家长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子女的监护工作。不难看出,每一件儿童意外伤亡事故,都源于多种社会责任的缺失。儿童放假后,常常出现家长、学校、地方三不管,任由其自由玩耍,为此造成学生的意外事故。希望家长、社会都来共同管理好学生,莫让溺水事故再成暑期悲剧。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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