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年近六旬的老妇、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将安徽籍受害人邱某从安徽骗至河南后,伙同另一被告人李某为邱某办理了虚假户口与临时身份证,将邱某以4.3万元卖给当地村民仝某,随后仝某与邱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后仝某到泌阳为邱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发现邱某户口虚假,当即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中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冯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