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老汉拐卖婴儿 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29 08:29:58


    本报讯 (记者党华)六旬老汉伙同他人将一名刚出生两天的男婴介绍转卖他人,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新野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农民。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冯某、张某、冯某某(三人已判刑),在南阳市宛城区妇幼保健院门口帮助他人,将一名刚出生两天的男婴以5.6万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收养。2013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到新野县公安局上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介绍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7月29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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