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出租车超越前方停靠在路边的客车时,因视线被挡撞上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多处损伤。日前,南召县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1.2万余元。
2012年12月,乔某驾驶出租车,在县城一路段处超越前方停靠在路边的客车时,因视线不佳,与横过公路的赵某相撞,致使赵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乔某负主要责任。赵某出院后,将出租车所属公司和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计算为1.6万余元。除去出租车公司先前支付给原告的4000元,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余下的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