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儿子擅自租房 父亲有权收回

发布时间:2013-08-05 08:59:45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儿子吴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他人租赁费。

    吴某某居住在外地,在镇平县城有一套临街房屋。2011年初,吴某某的儿子吴某想做生意,与父亲商量用临街房屋的其中一间开饭店。今年3月1日,吴某以父亲的名义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租期一年,租金4.5万元。今年4月,吴某某回到镇平,得知儿子吴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后,将吴某、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争议房屋为原告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将房屋交给吴某经营、使用,吴某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张某,吴某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8月05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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