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在周边村庄疯狂入户盗窃、抢劫的被告人赵某、牛某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自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辖区多个村庄入户偷牛,当场被发现后打伤受害人或以武力相威胁,共参与抢劫6起,抢走耕牛价值35600元。自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赵某、牛某或二人合谋,或与他人(另案处理)合谋,多次在红泥湾镇及周边多个村庄入户盗窃耕牛及现金、小麦等物资,其中被告人赵某共参与盗窃16起,价值44504元,被告人牛某共参与盗窃10起,价值9502元。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04年4月16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