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一名中学生到曾经就读过的小学校园里玩耍,无意间在摔塑料玩具时,塑料碎片溅入附近一小学生眼睛里,造成小学生右眼伤残。近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的父母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2012年6月29日下午,南召县一小学开门后,曾在该校就读过的中学生王某进入校园,与相识的同学在双杠旁玩耍。此时,该校小学生陶某也在双杠旁玩耍,王某将手持的塑料玩具摔在双杠上,碎裂后的塑料片飞溅至陶某的右眼,造成伤害。陶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近万元。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法定监护人即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32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