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日前,南召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判令杨某赔偿贾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2月6日,杨某开办的养猪场需用水,贾某驾驶杨某的三轮摩托车帮忙到附近拉水。贾某在拉水返回途中,跌入了路边10米多深的沟里,身体严重受伤。送医救治前后,杨某共支付贾某2.9万余元。为其他损失,双方意见不一,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某为被告拉水,被告未明确拒绝帮工,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原告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三轮摩托车,自己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万余元。本案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