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为了1000元报酬,帮助他人贩卖婴儿、负责接送的被告人曹坡,以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真可谓,见利忘义以身试法,身陷囹圄悔已迟。
经方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坡与同村村民李平(另案处理)均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以收废品为生,2011年12月3日,李平在富源县小街高速路口交给曹坡一男一女两名来历不明的未满月婴儿,让其将婴儿带回老家河南省叶县,并称届时有曹强、小花(均另案处理)二人接应,事成后给曹坡1000元报酬。后曹坡乘坐的客车行至兰南高速公路方城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曹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拐卖儿童,只是接送,并不知其行为目的,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坡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中负责接送,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坡辩称,其不是拐卖儿童,只是接送,并不知其行为目的。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详细供述了其帮助他人贩卖婴儿、负责接送的犯罪事实,且有其携带两名婴儿的事实及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法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