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马某撞伤,致其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马某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林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马某将其诉至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西峡法院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并通过走访、调查掌握双方当事人家庭情况,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法官一方面多次找林某做思想疏导工作,向其释法析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了解到两人为同村人,邀请村干部做马某思想工作,并向其介绍了林某家中的经济状况。通过法律和人情双重角度耐心劝说,终于使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调解并当庭履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