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8月13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2年10月16日上午,毛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桐柏县城某十字路口时,与丁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毛某及乘坐人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毛某、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先期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1062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朱某将毛某、丁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系乘车人,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毛某虽属于好意搭载,但车辆行驶中仍须对被搭载人的人身安全负最低限度的保障责任。丁某作为事故起因的另一方,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某、丁某负同等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鉴于朱某受伤达九级伤残,对以后生活多有不便,会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酌定为5000元为宜。数种赔偿项目合计104574元,二被告各承担52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