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八旬老人在浴池洗澡猝死,判决浴池老板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2012年12月29日,80岁的姚某独自一人到浴池洗澡。洗澡中,姚某突然倒进浴池的大池子中,浴池老板王某及搓澡工看到后立刻将其抱出,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拨打120、110。120赶到后,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支付丧葬费8300元后拒绝再赔偿,姚某的子女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收取姚某的门票费并接受其洗浴,就应当对老年人在洗浴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预见到,但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及对姚某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王某的浴池未取得营业资格,因此王某应对姚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没有完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家人也对其疏于保护,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