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书面婚约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13-08-19 08:31:48


    读者张洁问:我是一名农村女青年,经介绍与方某恋爱,并有一定的感情,男方给了我一定的彩礼,请问双方自愿订立的书面婚约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新野县法院 宋豫 杨晓丽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无明文规定。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以下精神。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和条件。婚约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二是对因婚约协议解除或恋爱中止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予以处理。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原则上判决收归国库,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财物,而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的财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8月19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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