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一债务纠纷。被告经法院传票送达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5000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从立案到作出终审判决仅11天,突显了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简、周期短、效率高、便民利民”四大优势,得到当事人和周边知情群众一致好评。
法院卷宗显示,2011年7月,该县师岗镇村民时某因急于建房,借相邻的邓州市十林镇村民赵某5000元,双方当时约定半年后还本付利。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形成诉争。内乡法院立案后,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告知原、被告“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双方同意。遗憾的是开庭时被告时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在《民诉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57条和第162条。适用该程序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河南省目前掌握的标准为1万元以下。小额诉讼程序有两个特点:法官独任审判;一审终审。该程序简单,一是当事人举证可以随到随举,也可以约定举证期间,但约定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0天,被告可以放弃答辩期。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快化解矛盾,原告也可以撤诉。如果适用该程序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便捷、高效、利民”优势,在司法活动中被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