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报废车违规上路,结果将人撞成重伤。除了司机被判赔偿外,出售报废车的原车主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昨日,西峡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车主们提了一个醒:处理废旧车辆不到定点回收企业,而是出售给他人继续使用,如果发生事故,出卖人仍然责任难免。
报废车出车祸 原车主也有责
2011年8月10日,李某驾驶无牌照载货机动车,在西峡县桑坪镇,与赵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赵某伤情经鉴定为左上肢瘫痪属五级伤残,胸椎压缩性骨折属八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赵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事故车辆的原车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原车主孙某辩称,赵某损失完全与己无关,肇事车辆是按照废铁卖给李某的,李某开车发生事故,自己不应赔偿。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于被告孙某,明知报废车却予以转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西峡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17万元,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报废车 一定要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孙某明知是报废车辆而予以转卖,依原告请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而,西峡县法院办案法官提醒,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