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城关镇36岁的居民陈某为庆贺同事周某孙子周岁生日,与朋友一起饮酒后身亡,其妻子、孩子和父母将宴请人周某及六名同席饮酒人告上法庭。淅川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宴请人周某和六同席共饮人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2009年2月17日,是陈某的同事周某孙子周岁的生日,陈某和朋友一起随礼庆贺。当晚陈某受周某邀请,到饭店赴宴。陈某与同来庆贺的朋友孙某等8人被安排在同一酒桌上,其间2人中途离开。席间,宴请人周某到场一一敬酒,陈某与同席六人共饮53度白酒2瓶。由于陈某中午已喝有酒,再加上晚上又饮,席散后已呈现醉意,被同席吃饭的朋友送到陈某单位的值班室休息。第二天早晨6点,发现陈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毫克/100毫升血。
陈某家属认为,同席饮酒人明知醉酒后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但不将陈某送往家里或医院,没有履行善良公民的注意义务;宴请人作为宴会的组织者,也没有尽到劝阻过量饮酒和护送醉酒人到家的义务。因此,同席饮酒人和宴请人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赔偿146992元。庭审中,七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前文所述的调解协议,并当即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本是朋友在一起喝酒吃饭,哪想到朋友因酒死亡,还惹来一场官司,与陈某共饮的六人十分懊悔,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