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非法财物,竟然在短短的十天里,骑着摩托车抢夺了八个人的手提包,期间还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其疯狂程度无以复加。7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新(化名)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吕平(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红色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被告人郭新、吕平,均系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某村人。2008年7月18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郭新分别伙同张路(化名、另案处理)、被告人吕平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赤眉镇、赵店乡、城关镇、大桥乡和镇平县晁陂镇、贾宋镇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手提包,将包内的财物据为己有,共作案8次,总价值9665元。2008年7月19日23时许,在被告人吕平的提议下,被告人吕平、郭新预谋后,驾驶郭新的红色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汽车站南侧某网吧门口,由被告人吕平下车将马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黑色水冷力帆150型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由郭新销赃自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99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新参与抢夺作案八次,总价值9665元,参与盗窃作案一次,总价值3990元;被告人吕平参与抢夺作案两次,总价值3252元,参与盗窃作案一次,总价值399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新、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抢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郭新抢夺数额巨大,吕平抢夺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新、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郭新、吕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新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部分赃款,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平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