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每逢过节、亲友聚会,大家总爱喝点酒助助兴,也能拉近彼此的距离,可真要喝高了,麻烦也就来了。所以平时我们喝酒要节制。9月18日,记者前往桐柏县法院采访,该县法院法官通过梳理近期宣判的几个案件,告诫饮酒者要文明饮酒,适量而止。
醉酒后实施犯罪 判刑
案例:2013年3月19日晚,在桐柏县城做建材生意的王某在某酒店摆下宴席,廖某应邀赴宴。席间,廖某和王某都多喝了几杯,话不投机争执起来,廖某用酒杯将王某左眼部位砸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随后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廖某提起了公诉,庭审中廖某一直辩称自己喝醉了酒,行为失控才伤了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醉酒后的行为自己不能控制,惩罚也可能会轻一些,这是不少人的认知误区。桐柏县法院法官提醒,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有三层内涵:一是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是对醉酒期间实施犯罪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喝酒就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量刑上无区别。
同席喝酒撒手不管 担责
王某、白某和杨某相约在杨某家喝酒,席间两人不断向白某劝酒。晚上三人又邀请姚某到饭馆继续喝酒。酒后姚某、杨某、王某先后离开,白某未回家。次日凌晨,在县城某处院内发现坠楼身亡的白某。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属严重酒精超标。事后白某家属将一起参与喝酒的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最后认定白某自负70%的责任,参与喝酒的三人负30%的连带责任并赔偿。
说法:本案属于典型的同桌参与喝酒导致喝酒人死伤,参与喝酒人须负赔偿责任的案例。死者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认识,并且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白某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未进行自我控制,大量饮酒后未及时回家,导致坠楼身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的三被告未尽到应尽的提醒、劝告等附随义务,反而不断劝死者喝酒,并在其超量饮酒后没有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却选择各自散去,间接导致死者坠楼身亡,对事故发生理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 入刑
案例:今年春节期间,从外地打工返乡的小赵,召集多年没见的朋友在县城某KTV唱歌,由于气氛热烈,每人都喝了不少酒。散场后小赵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一十字路口时正赶上一辆小轿车正常倒车,将小赵连人带车剐倒,轿车司机报警。交警对小赵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已处于醉酒状态。后经司法鉴定,小赵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很快依程序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处小赵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在一些地区至今仍存在喝酒驾驶摩托车不算醉驾的错误看法,甚至不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属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据此,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