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孟婷问:2012年8月5日,司机张旭酒后驾驶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正在骑自行车回家的王栋撞死。交管部门认定,张旭因醉驾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栋无责任。肇事车辆也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栋的妻子向法院起诉,应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唐河县法院 韩群长 罗丹答:可以起诉直接侵权人张旭及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先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