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近日,南召县法院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法官为此提醒,遇到权利被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主张权利。
1998年,鲁某购买物资,欠范某货款6500余元。后鲁某向范某出具欠条,但上面未约定还款期限。2000年,鲁某向范某归还借款500元,并在原欠条上注明。后范某将欠条丢失,并告知鲁某。2001年,鲁某又向范某出具下余6000元的欠条。随后鲁某陆续向范某归还3000元。范某持6000元欠条向鲁某要账时,不料鲁某将该条撕毁。今年,范某找到了鲁某于1998年所写下的欠条。于是范某将此欠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某偿还剩余欠款3000元。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鲁某因欠原告范某钱款,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所述在2010年要账时被告撕毁第二份欠条,原告此时就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两年之后原告起诉,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经调解无效,依照相关法规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