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聪)镇平县法院审结近日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张二、张三对原告陈某的房产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张老大在镇平县张林镇某村有一处房产,1990年10月29日为该房产办理了建筑许可证。1991年9月,陈某与张老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6年9月,夫妻二人将旧房拆掉后建成一座新房子,仍共同居住在此房屋。2011年6月20日,张老大意外身亡。不久,张老大的两个弟弟张二、张三趁嫂子陈某外出之际,将门上锁具钉住,不让陈某进入房屋,并称该座房产是老宅,老大死后应归兄弟二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张老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2006年9月,陈某与张老大将旧房拆掉共同建造新房,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老大去世后,陈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