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之道的法律随想

  发布时间:2013-09-23 16:14:50


    中庸之道在一段时期被人理解为走中间路线的折中主义,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消极保守、明哲保身、左右逢源。坚持中庸之道,就是要把握好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既反对“过”,又反对“不及”,其中包含的道理,对司法审判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也有一定的启示。

    司法要实现定纷止争,争是和的反义词,达到了和也就解决了争。实践中,正义是法律活动追求的价值之一,中庸强调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与正义价值相似。中庸的“中”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在一个特定的空间里,最重要的位置就是中间那一点,只有居于中间一点,视野才能照到整个空间。正义的“正”字指不左不右、不前不后、不上不下。所以说中庸的“中”与正义的“正”是异曲同工。中庸也即“用中”,可以理解为心中时刻装着一把标尺、一个天平,时刻去衡量和寻找符合中的位置。正义本原含义就是天下最好的状态。从这个角度讲,正义又接近于“和”,中庸时达到和的手段,也是达到正义的手段。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我们常常提及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的、积极的司法策略和措施。司法政策历来就有一定的能动作用,同时也必须恪守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中立和公正,按照司法的规律性办事。

    而如何把握好能动和被动的尺度,就是坚持要把握好一个度,也就是分寸的问题。中庸之道中说执其两端,把握好两端的界限,而用“中”。我们发挥司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地为大局服务,能动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也要防止逾越司法规律的工作方式。坚持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立进行裁判,这样可以防止审判权的专横擅断,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提前介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但保守被动的司法活动,也要防止成为“呆板”和“机械”的代名词。诉讼是一种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和心力的活动,法院人性化地开展诉讼引导、风险告知、司法便民利民减轻诉累等手段,必能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做到刚性司法与柔性司法的调和,让当事人和社会既能服从法律的威慑,感受司法的公正,又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庸”即不易,是常的意思,这正是司法所具有的稳定、连续的特性。一个国家的政策,出台和执行时必然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的影响,司法政策也概莫能外。我国刚解放至改革开放初期,在“调节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实行“询问、调查、劝说、调节”四步曲,调解不成后再开庭,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已先入为主,因片面追求调解率,结果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了“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强迫解散、欺骗调解等弊端,办案效率低,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审判信任危机。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愿望,全国法院系统又开始突出强调裁决,许多法院推行“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庭审方式,结果一些地方重判轻调的问题突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心中的清廉法官会穷尽一切手段去探求事实真相。如果司法审判只是机械地局限于法律事实的直接认定,几乎完全把诉讼风险推给当事人,获得社会认同和提升司法公信并非易事。笔者认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就是取判决和调解之中道,比较符合司法审判工作本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司法政策应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协调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协调统一,惩治与教育的协调统一,加强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统一,裁判与调解的协调统一等等。一言以蔽之,要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文化精髓,不走极端,把握好度,以最大的耐心、最优化的方式方法创造最好的局面。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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