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分析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较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3-10-14 10:31:36


    自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施以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院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60份,仅占调解协议总数的26%,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较低既影响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又影响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发挥。分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低存在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专职调解员不足。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多由村(居)委会干部及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其对纠纷的化解作用有限,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

    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极少能受到专业培训,调解过程中也多凭经验进行处理,其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表述不严谨,难以执行,导致调解协议不能确认的居多。

    三是调解确认程序不完善。人民调解法中尚未就必须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设立司法确认告知义务。对调解协议范围、调解主体、调解书的制作及案由的确定缺乏统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

    四是部分部门对确认书效力不认可。司法确认书属较新的法律文书,其效力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无异,但部分行政机关则对此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司法确认书不具有执行力,当事人需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才能实现其相关权利。

    对此,内乡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法院定期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辅导,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和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水平。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选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奖惩制度,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对优秀的人民调解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切实提高调解员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完善调解确认程序。应由相关部门对调解协议范围、调解主体、调解书的制作及案由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并设立司法确认告知程序。

    四是加大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宣传会、讲座等形式,提高群众对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了解,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及时与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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