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原告李军从南召法院法官手中接过12000元赔偿款时激动万分,千恩万谢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这起长达三年的林业行政赔偿案件以南召县林业局与当事人握手和解而划上圆满的句号,这是南召法院利用协调机制成功化解的又一起行政赔偿案。
2007年9月21日,南召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本县城郊乡前庄村扣押李军木材270根(长2.2m,小头直径12—16公分),同时扣留木材运输证一份、育林金票据二份。2007年9月30日,李军以南召县林业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坑木材。南召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2007年11月9日南召县法院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为由,作出确认被告扣押行为违法,应返还原告木材270根的一审判决。被告南召县林业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4月13日,原告认为被告扣押的木材裂缝,失去使用价值,向南召县林业局提出赔偿请求,而南召县林业局超期未作处理。李军遂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于同年六月十五日提出申请,要求对扣押的木材价值进行鉴定。2009年6月2日南召同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南同估字(2009)02号估价报告,认定坑木价值16070元,并将鉴定报告送达南召县林业局。被告对该鉴定不服,立即提出异议并欲申请重新鉴定,该案顿时陷入僵局。
合议庭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要主动出击,利用调解这一“法宝”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用鉴定拖延时间,加大情绪对立。合议庭给南召县林业局讲理、讲法、讲情,终于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可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通过合议庭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也使原告认识到调解结案利大于弊,而且便于履行,遂主动放弃部分请求。合议庭终于捕捉到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遂趁热打铁,主持双方打成了南召县林业局一次性赔偿李军各种损失12000元并于两天内履行完毕的协议,南召县林业局也高度评价法官工作细致入微,认真负责。至此一起三年的纠纷案一朝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