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法院大河屯法庭以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契机,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利用委托调解制度成功调解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王贤岭系饲料经营商,被告王银生系个体养猪户,两人在饲料生意的买卖交往中认识。后来两人关系相熟,原告一直赊账给被告供应猪饲料,并在被告资金紧缺时借钱给被告。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购买原告饲料以及借原告现金一直没有结清,2008年8月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5000元,加上利息1300元,共计16300元,并由原告出具欠条两支。当原告拿着借据向被告要钱之时,被告称这16300元中已经归还7000元,原告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要求被告依照欠条归还全部欠款,双方争执不下,纠纷由此而来。
大河屯法庭的法官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注意到原、被告在借款时以及打欠条时,都有一个中间人王书文在场,案件有通过委托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为此,刘永耀庭长、陈欣斌法官不辞辛苦,十几次下乡来到王叔文家中,对他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终王叔文深受感动,答应出来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大河屯法庭在积极组织委托调解的同时,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原、被告进行进行说服与教育,人活得是良心,“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还要说谎,情理不容,一旦查实,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王叔文以及法庭法官的耐心、认真的调解下,被告承认欠原告16300的事实,原告也做出了让步,只要被告分三次还清现金15000元,放弃1300元以及利息的请求权利。协议达成以后,双方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