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的现实思考

  发布时间:2013-10-28 08:55:57


    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新民诉法的一大亮点,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效用。因其快审快结的程序优势,能够极大满足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诉累的司法需求,而备受理论和实务界的期待。但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如何实现该制度与司法实践的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初衷,则显得极为重要与迫切。

    一、送达问题

    基层法院与派出法庭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要及时送达更为困难。众所周知,现在的农村地区,相当多当事人外出务工,办案人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当事人也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却不愿回来参加诉讼,也不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或很难送达。因此,笔者认为,在转化程序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确定的送达时间内无法送达的,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情形的处理

    基层法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庭存在起诉材料已送达被告,但被告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在简易和普通程序中,按民诉法规定缺席审理即可。但小额诉讼要求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而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则意味着争议很可能难以查清,至少被告失去了当庭辩驳的机会。因为小额诉讼的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一旦失去了当庭辩驳的机会,法院误判的几率将会增加,当事人的权利则可能因事实未查清而受损。故在转化程序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案件转入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三、关于巡回办案的问题

    根据省高院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庭审笔录均要求当庭打印,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根据这一规定,则开庭必需计算机和打印机,而巡回开庭时,这一问题将很难解决。即便准备好这两样机器,势必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物力,这与小额诉讼快审快结、提高效率的设计初衷相悖。因此,在小额诉讼案件巡回办理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巡回办理指的是巡回调解或调查,开庭不鼓励巡回”。

    四、承办人资格问题

    由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判员普遍不足,且年轻的审判员办案经验又不如没有审判员资格的资深干警丰富,小额诉讼案件由经验丰富的干警办理效率会更高,效果亦会更好。因此,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承办人资格应当放宽条件,即明确规定承办人员要求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不必要求有审判员资格。

    小额诉讼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难免存在与基层办案实践相脱离的漏洞或缺陷,而这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实践与探索来解决,全国各地法院也在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小额诉讼制度。相信经过各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不断摸索、借鉴和学习,我省的小额诉讼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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