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免费停车 宾馆照担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3-10-29 09:56:07


    现在各大酒店、宾馆内几乎都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在为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万一消费者停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或车内贵重物品被盗,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车内物品在宾馆免费停车场内被盗,车主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车内物品在免费停车场被盗

    2013年6月21日,廖某驾车与两位同事一起到桐柏县城某宾馆住宿,廖某看到宾馆门口有“宾馆停车”字样,便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次日,廖某发现轿车车窗被砸,车中财物被盗。廖某立即与宾馆方面交涉,而由于廖某的轿车刚好停在宾馆监控盲区,案件的侦破也没有进展。

    在数次向宾馆提出索赔未果后,廖某将宾馆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判令宾馆赔偿车辆修复损失、被盗现金及其他物品损失,共计14700元。

    争议焦点

    提供免费停车宾馆是否担责

    在庭审中,廖某向法庭提交了车辆修复发票以及证明车辆内存放现金的两位同事的证言、购买其他物品的发票。廖某认为宾馆应对顾客车辆及财物负安全保障义务。

    而宾馆一方则认为,宾馆为方便顾客入住,提供了车辆免费停放服务,且已在停车场内竖立警示牌,提醒车主车内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宾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廖某在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双方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宾馆没有重大过失,而廖某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自身存在过错,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廖某虽属免费停车,但车辆保管费实际已隐含在其住宿费中,因此双方之间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廖某车辆处于宾馆监控盲区,宾馆负有保管不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合议庭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属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顾客车辆上的财物丢失,宾馆应负赔偿责任,但应根据案情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

    首先,本案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法官介绍,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机动车是特殊的动产,其交付具有特殊性。车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静态的车辆而非动态的车辆。只要管理者设立了停车场服务,就具有停车场能否进出车辆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存放在内的静态的车辆。

    本案宾馆是保管人,提供场地供顾客停车,廖某将车辆放置在宾馆指定场地内,二者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其次,本案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在明确保管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是无偿保管还是有偿保管。从表面上看,顾客在宾馆指定场所停车,不收取停车费用,属于无偿保管。但从实质分析,宾馆的主营业务是提供住宿,而免费停车是附属于主营业务的行为,目的是更好地为宾客服务,增强宾馆的营利能力。因此,宾馆提供的停车服务成本实际已纳入了其经营成本,由顾客分担。

    法官表示,退一步讲,本案即便宾馆提供了停车成本并未分摊到住宿费中的证明,但其停车场的监控存在盲区,且宾馆没有事先告知廖某,也应当认定宾馆存在过失,承担责任。

    最后,应根据案情划分双方责任。本案中,廖某车辆受损实质已超出安保义务范围,应适当减轻宾馆赔偿责任。宾馆对顾客所带物品负有看管义务,但为了不无范围加重宾馆主营业务外负担,安保义务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宾馆负责看管的物品通常是指衣服、洗漱用品等日用品,对顾客随身携带的金钱、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一般不负看管责任,这亦属市场交易习惯。廖某将钱物等贵重物品置放于车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宾馆停车场虽有提示车主但其场内存在监控盲区,导致顾客丢失财物无法追回,存在一定过错,理应部分赔偿。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0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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