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擅自扣押货车 触犯法律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9 10:00:12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货车司机因与雇主产生纠纷,擅自将雇主的货车开走并扣押,雇主将货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邱某经济损失1.8万元。

    邱某雇佣曹某为其货车司机。今年6月1日,曹某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工资及赔偿问题发生矛盾。6月25日,曹某以邱某扣留其驾驶证及上岗证和拖欠其工资为由,强行将邱某的半挂车开走。7月5日,邱某将驾驶证及上岗证返还曹某,曹某将半挂车返还邱某。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半挂车被开走期间邱某的损失为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曹某将原告邱某的车辆开走,造成邱某的货车无法营运,被告曹某理应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0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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