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不用挂牌颇受市民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电动车抢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多发。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今年1月份至今,该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中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就有415件。但是你知道吗?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法律规定:机动车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闯机动车道
电动车被撞
2012年8月27日,市民王先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八一路口北侧。在超车时王先生的摩托车不慎挂住了蔡女士的电动车,导致蔡女士倒地,左腿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超车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主要责任;蔡女士驾驶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行驶,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双方的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蔡女士遂将王先生及其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赔偿蔡女士48000元。
昨天,记者走上街头观察发现,闯红灯的行人或电动车,总是会时不时地出现,所以在十字路口,明明是绿灯,但不少司机总是左右观察后才敢通过。
有机动车驾驶员说,对于“霸道”行驶的电动车,机动车驾驶员还是以忍让为主。但是对于电动车闯进机动车道发生事故,让机动车担责,很多司机心中有疑惑,法律是否有纵容非机动车之嫌呢?
法律有“偏向”
意在保护弱者
卧龙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对此进行了阐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唯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高速运输工具到社会上以后,就会对社会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及财产产生一种现实的威胁,因此,法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在高速运输工具与行人、非机动车相碰撞的情况下,机动车可能只是受损,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要付出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因此对于受伤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一定的无责补偿,是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