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民营破产企业债权受偿率低的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3-11-08 08:38:47


    邓州市法院统计发现,最近三年,该院审理7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很低,其中4起案件的受偿率低于1%,三起案件的受偿率在7%与10%之间,大部分普通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引起重视。

    民营破产企业债权受偿率低的原因

    申请破产不及时,企业财产流失严重。民营企业破产,一般对投资人无有利后果,因此,民营企业不主动申请破产。此外,大部分债权人不能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缺乏提起破产申请的条件,并且债权人即使知道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愿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如果启动该程序,债权往往不是全额受偿,债权人更愿意通过个案诉讼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导致企业资产经过长期的消耗和个案清偿后所剩无几。

    家族式管理特点突出,监管不到位,便利投资人和经营者侵占企业资产。民营企业中,家族主要成员往往掌管财务、销售等要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也较少,导致其财务管理不规范,投资人或经营者随意从企业支取现金、处分企业财产等现象普遍。在预计企业破产时,经营者甚至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虚构债务。

    资产变现能力弱。大部分民营企业房地产证照不全,办理过户等手续难,导致其财产很难以合理价格拍卖成交,破产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准确体现,加之在破产期间,管理不力等因素,破产资产流失较多,使债权人的损失加重。

    担保债权比例大。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资产设置了抵押,有的民营企业甚至所有资产都设置了抵押,造成企业破产后,普通债权不能受偿。

    民营企业破产债权受偿率低的对策

    完善立法,将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化。明确规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达到破产状态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促使经营者及时申请破产,避免企业资产流失。同时,可设立强制破产制度,即已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个企业,并且该企业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可中止对该企业的执行,并依职权宣告该企业破产。

    成立对民营企业的专门监管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审计与监督,防止其家族式管理造成的公私财务混同、经营者随意占用企业财产以及破产时虚构债务等现象发生。

    建立民营企业破产预警制度及资产状况公示制度。使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受损与否有足够的预期,真正将债权人享有的破产申请权落在实处。

    严格规制民营企业的不当破产行为。对“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的行为确认无效,追回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并依法追究责任。

    延长行使撤销权的溯及期间。现行破产法规定可撤销行为发生的法定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可延长为与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相致,即破产程序开始前二年。

    (邓州市人民法院史林亚)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3年11月8日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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