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近日,南召县法院皇路店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拉偏架”的郭某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和被告郭某系相邻商户。今年5月份的一天,郭某之父与王某因言语冲突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郭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的腰部,欲将其拉开。此时,郭某之父趁机将一串钥匙向王某头上砸去,王某因被抱住无法躲闪,被钥匙串砸中头部,受伤入院治疗。王某住院期间各项花费及损失共计一万余元。王某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郭某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遭受人身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郭某在劝架过程中措施不当,抱住原告的行为是其人身受到损害的重要因素,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对原告损害的参与程度和过错程度,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比较恰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张秋平 王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