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秦某房屋修复加固费用6万元。
2010年10月10日,王某与秦某签订建房合同,由王某承建秦某位于镇平县城涅阳路的一套房屋。工程竣工后,秦某未验收就搬入该房居住。不久,秦某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外墙渗水等问题。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该房屋为B级危房,建议对缺陷进行加固处理,预估加固及维修费用6万元。经查证,王某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所签订的建房合同虽然意思表述真实,但王某作为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秦某虽已使用房屋,但该房屋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为B级危房,故王某仍应当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