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男方承担孩子教育抚养费用。
2004年4月,王某与女子邹某相识,随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2005年生一子小王。由于同居期间两人多次产生激烈矛盾,2006年2月王某不打招呼便独自到南方打工至今,再无联系。近日,邹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作为小王的生母要求抚养非婚生子,被告也同意,且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小王的生父,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告负担能力,以每月暂支付300元为宜,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至小王18周岁为止,按年进行支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线索提供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