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近年来,由于行政权的扩张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行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以唐河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72件,其中因民事争议引发行政诉讼20件,占27.78%;2008年受理案件21件,涉及民事争议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42.86%。
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与民事关联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沟通,以致于案件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周期过长,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由于不同业务庭和不同法官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认识不同,故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在一些行政案件中,只要涉及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法官即建议当事人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官即建议当事人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一起较为简单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却几经周折,经过行政、民事两次诉讼,甚至重复诉讼、循环诉讼,而问题却得不到解决。不仅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还使当事人陷入诉累,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裁判相互矛盾,影响司法权威。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有的法院不经审查就直接作为证据判案,后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出现民事判决错误,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唐河法院认为,处理行民交叉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进行立案指导。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然后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由当事人选择相关的诉讼程序。
二是根据两种争议联系的紧密程度确定审理模式。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互不影响,没有因果关系时,实行“行民并行”,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这样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保障两种诉讼互不干涉妨碍。当行政诉讼的事实认定直接影响民事结果时,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分别予以处理:(1)对已存在公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民行独立”。民事审判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来源的真实性和形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如果表现形式的书证系伪造或不具备法定形式要求,就不予采信,而是直接根据其他证据解决民事争议。案件判决后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除非民事当事人自愿申请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否则法院不得随意妨碍行政权的正当效力。(2)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或者不具有公定力时,实行“先行后民”。若民事事实认定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时,则实行“先民后行”。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首先注重与当事人沟通。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存在行政、民事交叉问题时,应及时向当事人了解其诉讼目的,以便行使释明权;其次是同一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庭加强沟通。不同审判部门在裁判前进行交流,避免在处理相关联案件时各行其是,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以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再者就是不同法院之间沟通配合,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的稳定性。
四是注重法官释明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例如在先行后民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为民事争议而提起了诉讼,但是在诉讼中又会因为案件事实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法官并不是一律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对案件事实涉及到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证据角度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证据要求,则作为民事证据采信;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无法作为民事证据采信时,就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避免诉讼周期的无谓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