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白丞博 王邦跃)幼儿园老师马虎大意,将一桶开水放到教室后离开,结果造成一名孩子被严重烫伤。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此案经过二审,受伤孩子最终获得11.3万元的赔偿。
5岁的闫闫(化名)是唐河县苍台镇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2年9月21日上午,因该校教师粗心大意,将刚烧开的一桶热水放到教室内后离开,闫闫在与其他小朋友的拥挤中,被严重烫伤。闫闫伤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近5万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闫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期间,学校未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致使闫闫在教室内烫伤,该学校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该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闫闫10.8万元,学校赔偿闫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