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浙江金华一位老人在大街上摔倒后,众人没有上前搀扶,而是在老人身边围成一个“安全岛”,并有人拨打120、有人去叫警察,心存善意的人们,希望能帮到老人。
扶起摔倒的老人,本是举手之劳,本该大大方方、义无反顾,却要让人犹豫再三、心怀顾虑。扶之担心被诬,不扶良知不安。当那些善良的人们都不敢再做好事的时候,内心将忍受怎样的痛楚?
人们缘何想帮到老人,又不敢上前搀扶?缘于较为久远的南京彭宇案,又缘于四川达州的三个小孩扶起摔倒老婆婆,反被诬谄索赔事件,后事发地的达州警察通报:“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该类事件的频发让心怀善意的人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心有余悸,担心被诬陷,担心受牵连。
种种原因造成的这种“想扶又不敢扶”的社会现象,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缺乏为施救者撑腰的相关保障机制。多年来,做好事者出现被诬情况后,想方设法自证清白,耗时费力,付出了比做好事本身更多的精力,而诬陷别人的人却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诬陷成本较低,诬陷者又受不到处罚,这就使得一些人无所顾忌,利用人们的善良之心行诬陷之实,达到一己之利。对于这种人,仅仅给予道德的鞭挞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应有所作为。
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标准的差异和自身利益的干扰,人们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有较大差异。法律超越于个体差异之上,提供一个具体的标准,以引导、规范、评价、强制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承认守法行为,给予保护并奖励;同时通过对那些实施违法行为的惩罚,教育、震慑其他社会成员,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可能就否定了合法行为,正能量得不到应有的弘扬和光大,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很难得到维持,法律的社会价值就不能得到真正实现。
因此,应注重法律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执法实践中。好在四种达州警方开了一个好头,向社会释放出了一种信号:那就是敢于为施助者撑腰,对于那些无凭无据对施助者反咬一口的诬陷者,在实施道德拷问的同时,给予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运用国家公权力抑制违法者的行为,迫使不法行为人承担起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才能杜绝这种不敢搀扶老人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
扶助弱者,是对别人生命的尊重,是一种社会美德;只要信念不倒,公德还在,文明进步就会持续前行。支持我们信念系统的有诸多方面的因素,法律首当其冲。在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中,法律应为践行社会美德与遵守社会公德者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