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拓展量化评价范围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2013-12-05 15:56:59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量化质效评估工作的全面推行,审判质效作为反映公正司法状况的重要考量指标,为看得见的正义提供了一种显性的评价,但这一评价尚不完备,从主观的角度看,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作为法院内部的自我评判,审判质效评估具有专业性,但却并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公正司法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既有对案件的客观质效评价,更有社会对法院工作整体认知评判,因此对程序性保障的司法公开内容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认知评价内容也构成了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抓好审判质效、司法公开、内外部评价量化考量,内容与形式共举,主观与客观并重,以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建设。

    完善审判质效指标普遍适用性,增强公正司法客观基础。近年来,全国法院逐步建立完善了包含三级指标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成为了强化审判管理的“风向标”,评价案件的“体检表”,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质效提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量化指标具有天生的刻板性,从实践操作上看,由于质效评估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修订,不同省份之间在选择指标上也有一些差异,客观上导致一些法院每年根据指标权重而进行行为取舍,造成某些司法行为绩效出现波动。同时,质效指标体系中的一些内部指标有的在适用上还存在争议,如结案均衡度指标没有考虑案件受理数量在各个月份的不均衡,以及个案特殊性所带来的送达、鉴定等方面的时限增长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合规律性的司法行为,影响了公正司法价值的体现。因此应加强对审判质效指标的修订、完善,减少不必要的指标考核,尽量保持指标考核内容的统一性、连续性,全面加强对指标考核的预见性管理,增强对投机行为的预见、预警控制机制,使审判质效指标对公正司法正效应最大、负效应最小,筑牢公正司法客观基础。

    设计司法公开的量化评价机制,提升公正司法的外在形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司法的各项举措而言,只要不侵犯当事人权利且合法的均可以公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已进入体系化、系统化公开阶段,司法公开内容的广度、深度都有了质的提升,但实践中司法公开选择上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评价效果上尚缺乏客观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司法公开措施进行量化考量的科学化运行机制,因此未来重点应是设计司法公开量化评价机制,以当前制度性司法公开措施为主指标,依照案件流程环节进行界分,一是立案环节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二是审判环节的庭审网络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三是执行环节的评估拍卖公开,四是信访环节的院领导值班接访情况,五是审务环节的及时上网公布工作信息和对意见建议回复,将上述五个节点根据其性质和作用设定一定的权重,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数字化计量,以量化分值的方式指导、引导司法公开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应在当前各级法院推行送达、宣判、回访等便利当事人的措施基础上,全面规划加强对当事人诉讼信息知悉的公开制度,依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将需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信息统一划分为不同时间节点,规定每一个节点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事项。刑事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在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上输入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的同时,将需要告知的内容同步向被告人公开或送达。对当事人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建立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诉讼信息短信告知系统等实现,同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对应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和量化评价。

    (作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庞景玉)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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