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研判新农村建设纠纷 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

——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关于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12-05 15:59:48


    近年来,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要求下,新农村建设日益向纵深发展,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为目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发展重点方向,在全方位改变农民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因其全新性、复杂性,潜藏着一些新型法律纠纷。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主力军,有责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因此我们深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社区,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分析其进入诉讼的可能及影响,并对纠纷化解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纠纷隐忧

    我们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高发涉农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并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制成调查问卷,发放给十个新型农村社区的村两委成员,由其选择未来新型农村社区中可能高发的矛盾纠纷种类。通过对问卷梳理发现村两委成员认为存在以下三类九种纠纷类型:

    1.短期可能集中爆发纠纷类型。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村民相邻关系纠纷选择出现概率分别为91.5%、69%、51%。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的陆续建成和村民的迁入,这三类纠纷有可能集中爆发,而且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有了新的特点,人民法院必须立刻进行预判研究。

    2.中远期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合村并组”之后的社区管理纠纷、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纠纷选择出现概率分别为63%、88.5%、81.5%。由于涉及国家基本土地政策和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在社区建成后短时间内这类纠纷并不会集中出现,但如果法律政策不进行相应调整,法院没有对此进行事先准备,未来矛盾一旦爆发,将会对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3.普通传统纠纷类型。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建设纠纷、村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涉农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纠纷选择出现概率分别为26.5%、48.5%、14%。这类纠纷在现阶段及未来并不会集中爆发,并且也没有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被赋予新的特点,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妥善化解,因此不作过多讨论。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新型法律纠纷的特点

    1.社区物业管理纠纷。高标准建设的社区急需现代物业管理介入,但由于村民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习惯,多数新型农村社区没有聘请物业公司,导致居住环境与建设环境并不匹配,村民幸福感降低,容易引发针对管理社区的村两委的纠纷。

    2.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政策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与当前土地市场价格差距过大;二是村民自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数量较多,村民对这些建筑补偿要求得不到满足,因而拒绝拆迁;三是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村民在迁入社区后,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进行复垦。虽村民与村委会签有协议,但部分村民反悔拒不拆除原有房屋。

    3.相邻关系纠纷。由于新型农村社区采用统一标准建设,导致以往的宅基地划界纠纷、排水排污纠纷、采光纠纷等得到了彻底解决。但新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纠纷,如社区整洁美观要求与个别村民在门前屋后散养禽畜、在公共广场随意晾晒农作物等所引起的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流转纠纷。社区建成后村民相对集中居住,部分村民脱离农业生产,要求土地流转的意愿大幅增长,但在现有土地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差,承包权流转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较多限制,会导致纠纷相对集中爆发。

    5.社区用地属性及不动产权属纠纷。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较高、环境较好,未来面向集体外成员的社区房屋交易不可避免,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在集体组织成员外流转,这会导致房屋私下交易泛滥,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针对房屋产权的诉讼会大量出现,引起社区不稳定。

    6.“合村并组”模式带来的社区管理纠纷。由于打破农村原有基层自治体制,传统农民之间因血缘或地域等人文因素而维系的乡土联系被打破,导致村两委日常活动弱化,各自然村各自为政或处于管理真空,从而引发涉村组的纠纷增多。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司法保障的对策建议

    1.扎实做好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案件审理工作。人民法院要展开专题调研,抽调理论水平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专业化审理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纠纷。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要在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案件。

    2.强化调解、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对拆迁、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纠纷,人民法院要注重调解,提前谋划,积极协调基层组织,利用社区新建的有利契机,尽可能完善房屋功能,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强化对社区干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避免其决策发生原则性错误。加强对村民的普法宣传,普及现代物业管理知识,引导村民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努力在诉前将纠纷有效化解。

    3.积极提出法律、政策完善建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实践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变“生增死减”的土地承包政策,以时点划断确定权属之后不再改动。通过转包、入股、委托经营、土地交易所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二是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市场运作规则,逐步实现购买对象放开、购买区域放开、购买价格放开。三是及时调整行政村建制,将村两委改造成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着力提升村级队伍的管理能力,通过各种形式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管理的参与度。

(课题组成员:成延洲  卢国伟  余承品  肖新征  别 致  李 颖)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5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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