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责任就是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承担起这一历史责任,就必须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包括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这些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是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是知识、经验的体现。
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一是要加强教育。要深入开展包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在内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武装法官头脑,使一个法官都能把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施政方针,认清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而不断转变司法理念,使审判工作紧随时代的脉搏,与时俱进。二是要强化学习。要在优化学习环境、创造学习条件、健全学习机制上下功夫,在鼓励、倡导法官自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法官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质量。要通过丰富多样的学习形式,使法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领会法律的内在人文精神;认真学习司法技能,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认真学习其他学科基础知识,提高分析判断问题能力。三是要深入实践。要教育法官敢于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实践。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情况,增长见识,提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