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夫妻共同房产 单方出售无效

发布时间:2013-12-09 08:38:03


    本报讯 (记者王淼)夫妻两人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两年后夫妻二人诉讼离婚,男方拿出了两年前与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协议,妻子才知道丈夫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为此,妻子将丈夫及第三人告上法庭。11月29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勇与被告马良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2006年原告郑梅和被告马勇登记结婚,后二人购得房产一套。此后马勇将房屋卖给马良。因感情不和,郑梅和马勇协商离婚,原告此时方知被告马勇将该房屋卖给了马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勇和原告郑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马勇名义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马勇擅自将该房屋卖给马良,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现原告主张该行为无效,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2月9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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